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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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住房公积金转移须知
 

一、条件

    1、职工因工作调动或原单位辞职后到本市新单位工作需转移其在原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2、职工因工作调动或原单位辞职后到其它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如省直、煤炭、铁路或各县(市)管理部等缴存,需转移其在原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3、单位因撤并、重组,需批量或全员住房公积金转移。

    4、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需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转移至福州公积金管理中心设立的“代管户”内统一管理的。

二、所需提供证明材料

   1)本市同行转移、本市跨行转移业务

调函或新单位工作证明(原、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原、复印件)、新旧两本公积金存折。单位代办需提供单位介绍信和经办人身份证(原、复印件)

   2)本市跨“中心”转移或转县(市)各管理部业务

调函或新单位工作证明(原、复印件)、新旧两本公积金存折、本人身份证(原、复印件)。如由单位经办代办的,需提供单位介绍信和经办人身份证(原、复印件);如由配偶代办,需提供结婚证(原、复印件)和配偶身份证(原、复印件)。

注:以上复印件均要求使用A4纸复印一份。

   3)批量转移业务

由单位经办提供本单位撤并、重组的依据,以及住房公积金转移报告。(4)转入代管户业务

单位向管理中心报备后,提供单位职工个人身份证和个人账号。

三、所需填写的业务表格

《住房公积金转移凭证》

 四、业务流程

    1、职工或单位经办到管理中心咨询台或公积金承办银行领取业务表格。

    2、职工或单位经办携填写并盖章的业务表格、证明材料到管理中心办理审批手续。

    3、职工或单位经办携经管理中心审批盖章的业务表格和转移审批表到公积金承办银行办理转移手续。

五、工作时限:当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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